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白江区牧意卫浴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白江大道**(青龙国际建材装饰城**附****)。
经营者:洪晓兵,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白江区阿龙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白江大道**(青龙国际建材装饰城**附****)v> 经营者:朱武,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明远,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柏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从明,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柏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白江区牧意卫浴经营部、青白江区阿龙建材经营部、郭明远、张从明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被告中山市九歌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注销,公司股东郭明远、张从明作为诉讼权利义务继受人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中山市九歌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于2020年1月20日注销。
公司股东郭明远、张从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要求依法判决郭明远、张从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青白江区牧意卫浴经营部、青白江区阿龙建材经营部主体身份及中山市九歌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侵权事实亦需进一步查实。
因此,双方当事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发生变化,为准确认定全案事实,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诉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白江区牧意卫浴经营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上诉人青白江区阿龙建材经营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上诉人郭明远、张从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均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