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1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华士武龙五金商行,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向阳村向康路**/div>经营者:兰俊飞,男,198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华士武龙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90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