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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良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1065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良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黄良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065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秀,女。

被告:黄良科,男,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良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2020年1月18日,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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