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7230号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墩路85号2幢210-220室。
法定代表人:韩树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甜香果色水果店,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翠湖御景小区**楼5-106。
经营者:高佳男。
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山区甜香果色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