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4861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营业地址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125(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营业执照注册编号120-87-14605。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透华,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佳多利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文锦北路**嘉多利花园**裙楼裙楼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42UQ0K。
经营者:梁时可。
上列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佳多利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