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5119号原告:安徽符离集烧鸡集团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符路**。
法定代表人:翟正抗,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薛氏小吃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热河南路**经营者:薛雷。
原告安徽符离集烧鸡集团公司诉南京市鼓楼区薛氏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安徽符离集烧鸡集团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徽符离集烧鸡集团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符离集烧鸡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安徽符离集烧鸡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