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6知民初4号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枫泾商城**。
法定代表人:盛晓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庆,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淇县鑫伟文具店,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朝歌镇朝歌南路中段路南div>经营者:王继伟。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淇县鑫伟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