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10执4288号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该公司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被执行人:黄钧秋,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
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芝妮手袋厂,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葛岗村10巷***。
经营者:金小飞,该厂总经理。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被告黄钧秋、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芝妮手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0民初12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钧秋、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芝妮手袋厂履行义务。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期间,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记录,无存款,无股票,无缴纳社保记录,无本市登记的房产,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
此外,本院对于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限制性措施。
本院认为,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陈 健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瞿雅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