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723号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心灵,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启满,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店阿朵家服装店,经营场所淄博市张店区重庆路尚文苑小区**楼**402车库。
经营者:王文君。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阿朵家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