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203刑初209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杰,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广东省广州市,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兴隆大街东一巷**40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人温杰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11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房广云、检察官助理刘景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吕某(已判刑)在广州市通过朋友认识了在广州市中大布料市场从事布料居间采购的被告人温杰。
自2017年开始,吕某联系温杰采购印有“LV”等标识的面料,温杰在明知吕某用来制作假冒名牌服饰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帮助,合计获利20519元。
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8月,按照吕某的要求,温杰为其采购了印有“LV”和“SUPREME”联名款的牛仔裤面料1751码,吕某通过支付宝给温杰转账47277元。
2.2017年9月,按照吕某的要求,温杰为其采购了印有“LV”和“SUPREME”联名款的牛仔裤面料等共2941码,吕某通过支付宝给温杰转账76466元。
3.2018年4月,按照吕某的要求,温杰为其采购了“LV”和村上隆合作款T恤的白色面料95.4KG,吕某通过微信给温杰转账7155元。
上述面料,由吕某委托许红岩制作了380条“LV”和“SUPREME”联名款的牛仔裤、委托黄某(已判刑)制作了447件“LV”和村上隆合作款的T恤,存放于吕豪在大连市中山区裕景中心塔一007号经营的Ho.studio潮流定制服装店,并通过该服装门店、淘宝店铺和微信号等渠道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69384元。
2018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服装店查扣了“LV”短袖T恤177件、牛仔裤47件等商品。
另查,“LV”、“LOUISVUITTON”等商标系注册商标。
经路易某马某(法国)中国反假冒部鉴定,查扣的路易某马某品牌的短袖T恤、牛仔裤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温杰在广东省广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温杰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69384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温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杰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温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温杰认罪认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交)。
二、被告人温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519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