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356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1520477Y。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蚌山区建忠鞋业批发部,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3MA2NRCGF6D。
经营者:邱建忠。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蚌山区建忠鞋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因和解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