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662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环山路**鸿苑大厦2203。
委托代理人邵亮,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永青路武味黑鸭店,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永青路中段第四幼儿园南20米路西“武味黑鸭”店。
经营者:郑立颖,汉族,1991年5月7日生,住山东省临清市。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永青路武味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