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辖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牛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叶向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力扣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
法定代表人:孙旭霞,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领扣网络(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iv>法定代表人:孙旭霞,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牛客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力扣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领扣网络(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84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北京牛客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1.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十四条中规定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应作为本案的管辖连接点。
本案不宜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一般规定以“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管辖,而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确定管辖。
2.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并非涉案行为实施地或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综上,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浦东新区法院(2020)沪0115民初84982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力扣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领扣网络(上海)有限公司共同答辩称:1.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所诉行为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确定管辖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提出的“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确定管辖”的观点于法无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的侵权行为系上诉人未经许可,在百度搜索中将与被上诉人力扣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LeetCode”相同或相近似的字样设置为搜索关键词,且在上诉人网页名称和网页内容中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被上诉人并提供了初步证据。
上述行为发生于信息网络环境中,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因被侵权人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