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27号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胡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玮,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隆台区马路边小串烤肉店,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云汇北路人民法院东侧。
经营者:付玉。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兴隆台区马路边小串烤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