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178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被告:淄博亿兴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太和社区将军东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薄涛。
被告:淄川区洪山雨晴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太和村。
经营者:薄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亿兴源超市有限公司、淄川区洪山雨晴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