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91民初119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苏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群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H2480(JM)。
法定代表人:贺豪杰。
被告:贺豪杰,男,199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群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贺豪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