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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宋桂家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执299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宋桂家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宋桂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03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桂家,男,195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桂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203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8000元。

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610元。

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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