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71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海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长青五交化制冷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张遥清,女,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代理人杨彬(张遥清之子),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长青五交化制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