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晋04执7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品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治市潞州区特洁特延安中路洗衣店(原长治市城区福洁特延安中路洗衣店)。
经营者:程银兰。
被执行人:程银兰,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城区福洁特延安中路洗衣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治市潞州区特洁特延安中路洗衣店(原长治市城区福洁特延安中路洗衣店)、程银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晋04民初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治市潞州区特洁特延安中路洗衣店(原长治市城区福洁特延安中路洗衣店)、程银兰银行存款10283元(其中,赔偿款1万元、案件受理费230元、执行费5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同数额的收入,或冻结、查封、扣押、变价、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长治市潞州区特洁特延安中路洗衣店(原长治市城区福洁特延安中路洗衣店)、程银兰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数额依据被执行人实际迟延履行的期间进行计算。
同时,以该数额为限,对被执行人采取本裁定第一项所列执行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