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9767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拓普赖斯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路21号宝鹰工业园区B区2栋410。
法定代表人:王丹。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拓普赖斯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同日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缴纳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