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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导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民初79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导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辽宁金导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初79号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大新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汉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慧波,广州市。

被告:辽宁金导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1-36-119-103。

法定代表人:李高。

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金导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3980元,应予退还13955元,由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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