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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连群与泰安市弘信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9民初469号
案件名称毛连群与泰安市弘信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毛连群;泰安市弘信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初469号 原告:毛连群,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泰安市。

被告:泰安市弘信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龙潭路西侧213号新时代商厦一、二层。

经营者:王学刚,总经理。

原告毛连群与被告泰安市弘信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毛连群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毛连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毛连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毛连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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