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初469号 原告:毛连群,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泰安市。
被告:泰安市弘信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龙潭路西侧213号新时代商厦一、二层。
经营者:王学刚,总经理。
原告毛连群与被告泰安市弘信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毛连群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毛连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毛连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毛连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