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4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皓月名品仓服装店,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韶山路81号1、2、3、4栋102。
经营者:刘标。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皓月名品仓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