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民申5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州好姐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大屯镇溪阁村,社会信用代码×××54D。
法定代表人:唐金跃,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庐阳区万千超市阜阳北路加盟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28号景祥大厦,注册号340103600376830。
经营者:鲍献伟,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社会信用代码×××0X1。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徐州好姐妹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徐州好姐妹食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肥庐阳区万千超市阜阳北路加盟店(简称万千超市阜阳北路店)、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西江中食疗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8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州好姐妹食品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生产的“猴菇”饼干及使用的“鑫旺源”商标、包装字样和江西江中食疗公司生产的饼干包装及“猴姑”注册商标完全不同,字体也不一样,徐州好姐妹食品公司未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590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江西江中食疗公司13055691号“猴姑”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
江西江中食疗公司主张权利的基础已不存在,其起诉应予驳回,江苏高院对三个类案也以此方法处理。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依照民诉法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徐州好姐妹食品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