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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好姐妹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万千超市阜阳北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民申526号
案件名称徐州好姐妹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万千超市阜阳北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州好姐妹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万千超市阜阳北路加盟店;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民申5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州好姐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大屯镇溪阁村,社会信用代码×××54D。

法定代表人:唐金跃,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庐阳区万千超市阜阳北路加盟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28号景祥大厦,注册号340103600376830。

经营者:鲍献伟,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社会信用代码×××0X1。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徐州好姐妹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徐州好姐妹食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肥庐阳区万千超市阜阳北路加盟店(简称万千超市阜阳北路店)、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西江中食疗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8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州好姐妹食品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生产的“猴菇”饼干及使用的“鑫旺源”商标、包装字样和江西江中食疗公司生产的饼干包装及“猴姑”注册商标完全不同,字体也不一样,徐州好姐妹食品公司未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590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江西江中食疗公司13055691号“猴姑”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

江西江中食疗公司主张权利的基础已不存在,其起诉应予驳回,江苏高院对三个类案也以此方法处理。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依照民诉法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徐州好姐妹食品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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