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029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1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晴拉五金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朱河村村西。
经营者:康晴晴。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晴拉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