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7803号原告:曹菁,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闸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华,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苍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A。
法定代表人:王晔。
原告曹菁与被告广州苍岚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曹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曹菁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