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773号 原告:友讯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115号2号楼1层J1部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2112335C。
法定代表人:游淑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汉一,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曹德,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勇,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友讯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友讯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