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978号 原告:王连法,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经济开发区五洲五金水暖批发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宿迁市宿迁义乌国际商贸城13街**。
经营者:董良艳。
原告王连法与被告宿迁经济开发区五洲五金水暖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1年1月5日,原告王连法因与被告宿迁经济开发区五洲五金水暖批发部已经和解,且履行完毕,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王连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连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连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