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5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牛娜,系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高新区乐动通讯器材销售处,经营场所济宁市兖州区龙桥北路182号义乌商贸城。
注册号:370833600066660。
经营者:陈长乐。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宁高新区乐动通讯器材销售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