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9号 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唐文飞。
被告:烟台福山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刘跃华。
被告: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永海。
被告:北京喜来居尚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任永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福山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喜来居尚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涉案公证书项下双方已无任何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