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137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峰,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慧,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庆云德利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徐园子乡开发区156号。
经营者:王玉。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庆云德利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