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99号 原告:慈溪市诚佳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820307E。
法定代表人:孙成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必文,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义乌市厚力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北苑路123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Q9AE2D。
法定代表人:康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诚佳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厚力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慈溪市诚佳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诚佳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诚佳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