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110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华街25号。
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喜祥店百货店,经营场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舜德摩尔11栋B区21号。
经营者:唐其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喜祥店百货店商标侵权纠纷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