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民初3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兴县永业通讯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博昌街道博城四路61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英,董事长。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兴县永业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