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冀06执24号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港强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7436342X4。
法定代表人:潘成桃。
被申请人:保定良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二环路60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73855620B。
法定代表人:卢忠刚。
被申请人:卢忠刚,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红旗大街697号。
被申请人:保定市南市区江山五金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三丰中路677号。
注册号:130604600004293。
经营者:卢中强。
关于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保定良工阀门有限公司、卢忠刚、保定市南市区江山五金经销处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2019)冀知民终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保定良工阀门有限公司、卢忠刚、保定市南市区江山五金经销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保定良工阀门有限公司、卢忠刚、保定市南市区江山五金经销处赔偿申请人损失100000元及其它费用,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第5107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商品,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扣划保定良工阀门有限公司账户116400元,11500元以发放至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费1400元汇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账户,保定良工阀门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北正武阀门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知民终2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
申请执行费1400元已由被执行人保定良工阀门有限公司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知民终2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