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6执130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廖凤商店、廖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汨罗市廖凤商店、廖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廖凤银行存款955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
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95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
本院对被执行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予以解除。
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提交执行完毕结案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依据本院(2019)湘06知民初146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汨罗市廖凤商店、廖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0)湘06执130号]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