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3民初74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加琼,女,汉族,1975年06月07日出生,经营场所重庆市垫江县渝东建材市场****门市,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加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6日已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缴纳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通知。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