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48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朗润大施晓波厦C座9层904。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伊山镇爱心药店,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溢彩馨都东区D1号楼1-06号商铺。
被告:施晓波。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灌云县伊山镇爱心药店、施晓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3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