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373号原告:河南百盛制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业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孟凡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华,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琦,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业路北侧、台州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于永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华,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潘冰,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惠兰,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华,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潘冰,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正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99号23号楼1单元50号。
法定代表人:于盛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华,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潘冰,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河南百盛制冷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雪电器有限公司、李惠兰、郑州正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河南百盛制冷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百盛制冷电器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百盛制冷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河南百盛制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