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执315号申请执行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国际商城盈振洁具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270号。
经营者:吴鸿,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国际商城盈振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7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国际商城盈振洁具经营部在海州区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本院宜由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国际商城盈振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苏07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由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