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琼0107民初539、540号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晖,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旭江,男,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
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旭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二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冯旭江赔偿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二个案件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万元,分二笔支付,第一笔于签订调解协议时支付4万元,第二笔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7万元,以上均支付原告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61357736194,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惠州麦地东路支行;
二、被告冯旭江今后不得生产、销售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享有TCL、Legrand(罗格朗)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三、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放弃二个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二个案共计17600元,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