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219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允泽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如意街17号首层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58。
经营者:姚珍莲。
被告:姚珍莲,女,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允泽通讯器材店、姚珍莲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允泽通讯器材店、姚珍莲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