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3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琼,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君,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兴德烟酒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路西段天河盛世3号楼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2MA42Q79N2E。
经营者:张小红。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兴德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