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896号 原告:杭州良缘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横塘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翁晓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香蒂喜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下朱宅B区43栋3单元二楼。
法定代表人:邓悦。
原告杭州良缘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香蒂喜庆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良缘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良缘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良缘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