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80号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
被告:温州市吸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江村。
被告:浙江焦点烟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吸派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焦点烟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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