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1641号原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华宁路口明君工业园B1栋厂房3楼。
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博益宏通讯器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沿江西路47号六层6F03档。
经营者:覃元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博益宏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