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1312号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K96室。
法定代表人:高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宇倩,女,199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宇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
因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