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民初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市商州区XX超市,经营场所商洛市商州区。
经营者:武燕平,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市商州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被告商洛市商州区XX超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