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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商洛市商州区嘉惠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10民初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商洛市商州区嘉惠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州区嘉惠乐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民初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市商州区XX超市,经营场所商洛市商州区。

经营者:武燕平,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市商州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被告商洛市商州区XX超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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