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52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羽林街道好乐多超市,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马大王村大明路C幢82-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24MA29D5NU5G。
经营者:曹子梅,女,1979年12月14日出声,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羽林街道好乐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昌县羽林街道好乐多超市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