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9号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虞城县恒景百货经营部,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经营者:刘璐恒,个体工商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恒景百货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